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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5 21:39:12 访问:80    喜欢 (89)

:非居民企业A与中国企业B合资成立C公司,2006年,C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2012年,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A公司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是原始投资成本(现金出资)还是原始投资成本(现金出资)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中属于A企业的利润之和?非居民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C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A公司一方面要确认股息所得,该股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另一方面要确认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因此,在计算A公司股权转让成本时,该A公司属于存在两次投资,一是初始投资时,A公司向C公司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二是再次投资(利润增资),为C公司向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A公司将持C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的,股权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和利润增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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