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2 03:01:48 访问:49 喜欢 (65)问:个人提供临时装卸搬运劳务,到国税代开装卸搬运发票后,作为接受劳务方支付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并未提及个人所得税事宜。贵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在支付应税款项时,可要求收款人出具已缴个税证明,如对方不能提供的,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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