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时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作为单独项扣除?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24 19:11:09 访问:68 喜欢 (7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一部分商品房转为自用,使用一段时间后转让。企业对该部分转让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将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分别进行了估价。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是否考虑评估的地价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支付的地价款是取得时的原始价值,不能采用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与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并行的项目,房价和地价需要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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