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30 16:10:18 访问:58 喜欢 (69)问:A公司以股权出资投资到B企业,B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A是有限合伙人)两种情况下,A公司在纳税方面有何区别?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制企业以股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均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投资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持有股权无论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均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视同财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收益分回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持有股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分回收益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于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请关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文件。以下地方政策口径供参考:
《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
1.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3.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制企业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持有股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营业税、投资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方面税务处理都是一致的,但是在持有环节,如果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分回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于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由于目前政策不明确,可能会被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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