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销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卡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05 07:54:24 访问:63 喜欢 (67)问:物流企业营改增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入卡车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抵扣,现在将卡车出售70万元,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纳税额为:70/(1+3%)×2%=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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