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试制产品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0 01:01:40 访问:54 喜欢 (67)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低税率优惠备案时,对于试制产品收入如何处理?直接计入收入还是应该冲减研发费?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于研发项目试制产品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相关阅读: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取得的试制产品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