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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3 04:04:35 访问:62    喜欢 (70)

:总公司的部分车辆由分公司使用,没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平时发生的修理、油料、保险都在分公司报销,是否涉及税务问题?这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公司属于无租使用车辆。由于总公司、分公司为不同的单位,且为关联方,其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总公司虽未取得租金收入,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车辆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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