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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  财 发布时间:2013-08-27 08:00:00 访问:1164    喜欢 (406)

财税〔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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