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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 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部 发布时间:2013-12-10 08:00:00 访问:658    喜欢 (226)

财税[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 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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