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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部 发布时间:2017-04-28 08:00:00 访问:735    喜欢 (250)

财税〔201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331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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