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资料 >> 财税政策 >> 通知公告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部 发布时间:2016-01-06 08:00:00 访问:1190    喜欢 (599)

财税[2015]1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12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18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内容关键词:

全站搜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