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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部 发布时间:2014-11-28 08:00:00 访问:846    喜欢 (163)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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