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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 发布时间:2018-04-28 08:00:00 访问:627    喜欢 (496)

财税〔2018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5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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