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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作者:财税 发布时间:2018-12-12 08:00:00 访问:466    喜欢 (103)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下载:点击查找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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