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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怎么办?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2 14:11:40 访问:60    喜欢 (74)

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怎么办?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规定。招标人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题: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解答: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招标人只能以上述形式发出修改或者澄清招标文件的通知,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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