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资料 >> 财税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3 15:01:16 访问:180    喜欢 (173)

  一、下发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渡期。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相关阅读: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5、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 公告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内容关键词:

全站搜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