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
作者:财税函 发布时间:2016-11-30 08:00:00 访问:585 喜欢 (189)财税函[2016]29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云政报〔2016〕8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省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制定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包括改变计征方式、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等,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三、请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妥善处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此复。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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