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资料 >> 财税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19:06:34 访问:378    喜欢 (2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阅读: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4、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5、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 公告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内容关键词:

全站搜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