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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约定,是“竞业禁止条款”吗?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7 17:25:08 访问:82    喜欢 (102)

案例:我是某陶瓷集团公司的一位合同工,现有以下法律问题请您指点:

现公司要求全厂职工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如下(其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职工):“五、劳动成果及其经营权归属

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创作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及离职后一年内创作的与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布置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甲方,且该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属于甲方。但乙方有依甲方规定接受奖励的权利。”

我咨询如下问题:

1. 这份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竞业禁止条款?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除该条款外,没有任何竞业禁止的补偿内容了。

2. 我是否可以不签此《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我在入公司前是一个陶瓷行业企业管理软件开发者,曾为甲方开发了管理软件。进入公司后,我只是从事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但没有参与公司新的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我的合约将于7月4日期满,如我合约期满离开公司后,从事陶瓷行业企业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是我求生的技能。如我签订上述合同,对我今后的事业有何影响?能否不签上述合同?

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条款)不是完全相同的。前者是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有保护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后者则是雇主在一定时期内约束其以前的雇员,不得为某种特定行业(行为)的一种合同。当然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该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正当竞争优势,前者一般指特定的秘密信息;后者要宽泛一些,可以是某一个行业技术或经营领域或方面。前者禁止的是对商业秘密的泄漏、未经授权使用等行为,后者禁止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合同时间长,可以没有地区限制;竞业禁止合同有期限,并且不能很长,也有地域限制。从法理基础上说,竞业禁止涉及雇员的劳动权,其主要法律依据应当是劳动法。

从你提供的合同条款来分析,似还应当属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因为它未涉及在职工离职后不能从事某一专业等事项。

看了你提供的条款后,给我的印像这些条款似不太公平,不知厂家给予多少报酬以及你的技艺情况。就一般道理来讲,离职后的有关限制应当更明确,产生的成果与单位工作到底有多少联系的,什么程度方能归属单位等,双方都应当约定清楚。

既然是合同,就要双方自愿,都可以提出意见,最后达到意见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这就产生要不要在该单位工作问题。但劳动双方的行为还要遵守政府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不能为所欲为。

在国外,对一些高级技术人员,一般可以限定一定期限不得从事某行业,但也约定雇主对该技术人员的补偿。这就是所谓补偿条款。

以上是对你所提问题的解答,仅供你参考,真诚希望你们能公平合理和谐的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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