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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怎么确定

作者:@罗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19:56:40 访问:152    喜欢 (101)

注册商标及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全方位的对注册进行保护。那么大家知道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确定的吗?请跟随生隆财税小编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 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两方面的,具体的内容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实践中,由于商标可以为使用人带来很大的利益,因此常常出现一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这样无疑是对注册商标的损害,因此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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