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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罗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21:51:31 访问:172    喜欢 (141)

一、商标许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许可的种类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为10年,但可以在第九年和第十年的上半年前办理展期,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报职能部门备案,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同时,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生产的产品负有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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