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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损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05 18:37:47 访问:53    喜欢 (65)

:1.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在生产中因不再使用,进行了提前报废,这部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2.因生产出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售卖而进行报废,是否进项转出?

3.上述涉及进税转出的如果有运费,运费是否要转出?

:关于报损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均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更不存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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