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资料 >> 财税知识 >> 税务知识

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有什么税收优惠?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25 01:19:05 访问:62    喜欢 (81)

问: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有什么税收优惠?

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借给A企业,按照银行利率向A企业收取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但其中第一条仍有效。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若属于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相关阅读: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的?

2、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3、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免税?

4、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5、兼营企业是否应该分开核算?

6、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上就是关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有什么税收优惠?】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内容关键词:

全站搜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