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什么时候做?怎么做?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2 20:34:22 访问:61 喜欢 (75)对于企业来说,报税是必须完成的事项。不管企业是不是盈利,都需要定时进行纳税申报。当然,企业纳税申报的期限也是有很多种的。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什么时候做,到底怎么做。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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