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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外购饮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怎么抵扣?工作中常见的增值税发票解析

作者:游侠 发布时间:2024-03-01 09:04:09 访问:248    喜欢 (176)

问: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问: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

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问:我公司前年成立,当年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了480元(含当年维护费300元)。由于当时我们一直未产生应交税金,该费用一直存在,请问未抵减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

是否具有时效性?

回复:

可以在当期及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不具有时效性,可以一直到抵减完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 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问: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

问:过年的时候单位外购饮料用作职工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认证抵扣么?

回复:

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我们员工因公出差,产生了超重行李费用。对于超重托运的行李费用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中的货物名称显示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请问能否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逾重行李费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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