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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游侠 发布时间:2021-04-01 14:54:47 访问:976    喜欢 (62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十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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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六章 法律责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6、第五章 监督检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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