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资料 >> 财税知识 >> 资质许可

第五章 监督检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游侠 发布时间:2021-04-01 14:57:10 访问:1377    喜欢 (86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相关阅读: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公司法企业名称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3、修订解读编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七章 附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第六章 法律责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6、第五章 监督检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第五章 监督检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盛联财务有限公司赵先生,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内容关键词:

全站搜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