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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解读编辑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7章36条。主要内容是:一是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原则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在此基础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执行的角度,对上位法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安全 ……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5号修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 ……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
第四章 许可管理第十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 ……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 ……